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新疆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安全防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0-00378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0-10-20 | |
发文日期 | 2020-10-2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新公治〔2018〕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治安(经文保)支队,各州、市、地公安局治安(经文保)支队(科):
为规范全区金融机构安全防范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审批、验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等工作,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研究制定了《新疆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安全防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尽快按照有关要求,组建本地专家库。请于8月30日前报送本地专家库名单,并择优推荐3名自治区级专家。
联系人:詹仰、买买提艾力,联系电话:0991-5586122。
新疆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8年6月27日
新疆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安全防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工程验收以及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金融机构安全防范专家管理,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疆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安全防范专家库(下称专家库),由公安机关治安(经保)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建立自治区级专家库。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经保)部门建立本地区专家库。县级公安机关不设专家库。
第三条 专家库由公安机关民警、院校老师、银监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专业领域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各项工作;
(四)本人愿意执行公安机关安排的金融机构安全防范领域工作任务,并接受公安厅的监督管理;
(五)无违法违纪及其他不适合金融安全防范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的特殊条件:
(一)公安机关从事治安管理、经济保卫或科技信息化业务3年以上,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经验丰富的公安民警;
(二)大专院校从事安全防范专业教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老师;
(三)在银监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保卫、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建设施工、安全评估等工作4年以上的业务骨干;
(四)熟悉金融安全防范工作知识和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在安全防范技术、电子信息领域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
已入选公安部金融机构安全防范专家库的在疆专家,优先聘用。
第六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一)受公安机关委托,参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工程进行论证、审查、鉴定和验收以及安全评估工作;
(二)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调查研究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涉银行金融机构有关事故案件;
(四)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专家每参与执行一项工作任务要撰写上报一篇工作总结。
第七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个人申报,单位推荐;
(二)公安机关逐级审核,选优推荐;
(三)自治区级专家由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复核确定,公示并颁发聘书;
(四)州(市、地)级专家按上述程序自行组建,报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备案,纳入自治区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委托专家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业务库安防设施方案审核和工程验收等工作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派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至少2名内保机构保卫、业务人员,1名安防工程技术人员),组长由组织实施验收的公安机关指定。
审批验收1000万元以上防护工程时,由公安厅在自治区专家库中选派专家;审批验收1000万元(含)以下防护工程时,由州(市、地)公安机关在本地专家库中选派专家,也可以报请公安厅选派部分自治区级专家参与。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组织成立的专家组执行评审、验收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
第十条 专家开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得参加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评审、验收等工作,参与案件侦办及抢险救灾等紧急工作除外。
第十一条 专家受公安机关委托进行案(事)件调查等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回原单位报销。参加方案评审、工程验收、培训授课等向从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时,差旅费及劳动报酬由被服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逐年更新,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损害选用单位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营私舞弊、拉帮结派,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和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给公安机关或相关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审批验收,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项规定”的;
(八)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公安机关形象活动的;
(九)对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误导公安机关做出错误决定,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害相关单位利益的;
(十)无故2次以上不接受公安机关指派参与工作的;
(十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十二)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聘任为专家的。
第十三条 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具体负责专家的选拔、聘用、解聘、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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