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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
时间:2021-08-24
点击: 次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0-00251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1-08-24 | |
发文日期 | 2021-08-24 | 有效性 | 文号 |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办事大厅窗口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文明窗口形象,特制定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对象包括:在中心办事大厅窗口办理业务、进行咨询或投诉的群众,来电咨询、查询或投诉的群众,来访人员等。第一位接洽首问负责制对象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树立中心办事大厅窗口高效、文明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办事群众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且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业务所需的必备材料、办理时限,讲明未及时办结的原因,并留存办事群众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对不符合规定且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办事群众提出的服务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详细的告之办理相关事项的窗口或告知相关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对转办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做好记录、跟踪办理结果。超时未办结的,中心根据转办情况及时催办。
第六条首问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如发现窗口工作人员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等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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