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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
时间:2020-10-14
点击: 次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0-00248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0-10-14 | |
发文日期 | 2020-10-14 | 有效性 | 文号 |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效能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政务大厅办理的事项均应按法定时限,作出公开承诺,承诺时限应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提速。
第三条各窗口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审批时限。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需按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后及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四条行政政务中心对各窗口的承诺件、联办件的办理情况适时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解决窗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群众申办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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