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规条例

伊犁州供销合作联社塔城地区办事处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14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31400000002 发布机构 塔城地区供销社 公开日期 2023-03-14
发文日期 2023-03-14 有效性 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伊犁州供销合作塔城地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地区供销办事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供销合作社章程等,结合地区供销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委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地区供销办事处本级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地区供销办事处机关、地区供销嘉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公司)、地区棉麻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棉麻公司)占有的社有资产,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拥有控制权的社有出资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  社有资产属于地区供销办事处集体所有。地区供销办事处依法享有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地区供销办事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五条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值增值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推动社有资产在为农服务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中实现保值增值,构建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二)依法合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社有资产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有效监督职责,维护社有资产权益,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三)市场运作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实现社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权责对等原则。理顺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实行社企分开,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社有资产,依法依规对嘉乐公司、棉麻公司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

第七条  成立地区供销办事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地区供销办事处理事会授权,履行对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监管职责。

第八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理事会授权嘉乐公司作为社有资本投资、运营的主要平台,对授权范围的社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接受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嘉乐公司对其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落实社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嘉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带动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条  嘉乐公司作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应当完善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产权和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应加强对嘉乐公司棉麻公司的有形和无形等各类资产的管理,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对社有资产及收益单独核算、专账反映,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机关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社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管理,明确对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决定、审批或备案事项范围、报告程序和相关责任。

地区供销办事处审批决定嘉乐公司、棉麻公司下列重大事项:

(一)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三)嘉乐公司、棉麻公司权属企业(含代管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上市等重大资本运营事项。

(四)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

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含代管企业)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股权投资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含代管企业)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1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

(七)嘉乐公司、棉麻公司负责人的企业管理者薪酬与业绩奖励。

嘉乐公司须向地区供销办事处报备下列重大决策项:

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含代管企业)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股权投资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嘉乐公司、棉麻公司一次性处置(包括转让、报损、报废、核销等)账面原值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社有资产。

(三)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对权属企业(含代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事项。

(四)嘉乐公司、棉麻公司权属企业(含代管企业)所属子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上市等重大资本运营事项由嘉乐公司审批,报地区供销办事处备案。

(五)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对权属企业(含代管企业)开展的管理审计、专项审计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审计情况。

(六)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和权属企业(含代管企业)发行债券等融资事项。

(七)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制订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

(八)嘉乐公司、棉麻公司涉及已确定的仲裁裁决、诉讼判决,对社有资产权益造成2万以上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企业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况,涉及账面原值金额在5万以上的资产。

(九)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其他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需向地区供销办事处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实施投资,要聚焦为农服务主业,投资决策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要严格履行立项和审批程序,规范做好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运行与管理等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要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严禁为他人代持股权;要控制对外参股投资行为,完善审核决策机制,不得为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审慎开展金融投融资业务,严格限制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严格控制发行和购买债券,开展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要严格履行审批流程,规范业务操作,有效管控风险,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严格规范管理各层级全资、控参股企业使用“供销”字号及“供销合作社”标识等无形资产行为,防范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应当建立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借款安全和反担保措施。除类金融企业外,嘉乐公司、棉麻公司严格控制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确需借款的不得超过半年,并要有相应的抵(质)押等保障措施,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借款、担保。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

第十六条  除经地区供销办事处理事会批准,或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外,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改制、股权转让或大额资产转让的,必须委托具有行业从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鼓励社有资产转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  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对外出租社有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

第十八条  嘉乐公司、棉麻公司改制重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改制重组的具体形式、产(股)权交易方式、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方案及改制重组后企业的股权设置、治理结构安排等,规范实施改制重组的决策审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行为。

嘉乐公司、棉麻公司改制重组应当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坚持对为农服务重点骨干企业保持控股或实际控制地位,放开搞活小企业,规范吸收其他股东投资入股。

第十九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管理者选用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建议任免嘉乐公司、棉麻公司的管理者。

严格控制和规范地区供销办事处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兼职行为,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收益。

第二十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嘉乐公司、棉麻公司选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一)利用职权隐匿、私分、侵占、挪用企业资产或谋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关联方交易等过程中,恶意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三)不如实提供企业情况、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不当行为的。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有资产收益归地区供销办事处集体所有。地区供销办事处授权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对社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应缴社有资产收益包括应分配给地区供销办事处的股利、分红、借款利息、授权嘉乐公司、棉麻公司经营应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应上交的社有资产处置(转让)收入、社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社有出资企业清算收入及其他社有资产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按照嘉乐公司、棉麻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及时确认并在一个月内将投资收益收缴到位。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应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及时清收借款利息、社有资产处置(转让)收入、社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嘉乐公司、棉麻公司解散或破产,应及时组织或参与清算,收回投资清算收益。

第二十四条  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应缴社有资产收益由地区供销办事处或由地区供销办事处授权的嘉乐公司管理,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合作事业的发展,主要用于: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等。

(二)费用性支出,包括解决地区供销办事处历史遗留问题支出,弥补社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监管支出,扶贫、救灾、捐赠、培训等公益性支出,科技教育支出,合作社宣传支出等。

(三)建立地区供销办事处合作发展基金,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四)其他需从社有资产收益中支出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应当发挥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作用,建立社有资产监督部门工作会商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六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监事会要运用审计监督手段,监督理事会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理事会要加强对嘉乐公司棉麻公司的财务监督,各被监督单位应当按季度向地区供销办事处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产权变动、生产经营状况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八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针对嘉乐公司棉麻公司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等开展审计,并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进对嘉乐公司棉麻公司的巡察工作,对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挪用、职务侵占、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究。

第三十条  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应当加强对权属企业(含代管企业)的管控,建立内部常态化财务、审计、督导等监督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嘉乐公司棉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依法维护所有者和企业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应当健全社有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及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设置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合理的考核指标目标值,结合社有企业实际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企业管理者相应的薪酬和奖惩。

第三十三条  嘉乐公司棉麻公司根据权属企业(含代管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针对不同的企业采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激励机制包括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

(二)约束手段主要有管理制度、风险抵押、业绩目标、纪律处分、降职免职等。

第三十四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建立嘉乐公司棉麻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与审计制度。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

实行年度经营业绩审计和任期经济业绩审计或离任审计制度,审计考核结果与企业管理者的薪酬和奖惩挂钩。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理事会主任全面负责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运营管理工作。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切实维护社有资产权益。

第三十六条  地区供销办事处理事会应当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嘉乐公司棉麻公司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经营投资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有资产监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纪依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嘉乐公司棉麻公司负责人在改革发展中出现工作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视社有资产损失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纠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嘉乐公司棉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报地区供销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供销办事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