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制度
塔城地区口岸委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时间:2024-08-24
点击: 次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0-00226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4-08-24 | |
发文日期 | 2024-08-2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增进政府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注重实效、方便监督的原则。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政务公开应包括对外公开、对内公开两个方面。
(一)对外公开内容
1.巴克图口岸概况;
2.塔城地区口岸委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3.塔城地区口岸委年度部门决算;
4.其他必须对外公开的事项。
(二)对内公开内容
1.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情况;
2.财务制度及收支情况;
3.重大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4.大宗物品采购和分配情况;
5.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6.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
7.工资、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8.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开展情况;
9.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三)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7.内容涉及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免于公开或删减公开;
8.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利用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会议通报等有效形式公开政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监督,严明纪律,建立政务公开保障机制。
五、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的内容均要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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