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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犁州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 第240号提案的答复函

2021-07-27 16:40:19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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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地政提字〔2021〕37号

张鸿、吴新立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提案》收悉,经转地区民政局、卫健委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8号)精神,机构护理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确定。同时,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24号)要求,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0年的不低于1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50元/月、350元/月、900元/月,全地区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是地区印发《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实施就业培训“七个一工程”工资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20〕58号)精神,工作任务中有加大康养计划培训力度,高质量开展养老护理员等康养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且与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护理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的养老护理员按职业等级发放一次性补贴。目前,自治区层面还未出台相关补贴制度,地区还未实施。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协调民政、医保、残联、卫健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摸排、供养、医保服务力度,充分利用特困供养补贴、医保政策,全力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特困人员的供养和医疗服务。

四是地区印发《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20〕12号),明确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建立农村敬老院和乡镇卫生院紧密合作机制,提升农村敬老院医疗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重点支持发展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2022年底前,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将达到50%以上。

五是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养老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跨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合力。

感谢你们对城乡特困人员护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29日

联系单位:塔城地区民政局

主管领导:王* 职务:副局长

联系电话:13899372263

承 办 人:高* 职务:社会福利科负责人

联系电话:1510901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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