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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2号建议的答复函 B

2017-12-15 00:00:00 行政公署办公室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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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绩效考核力度的建议》收悉,经转地区残联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塔城地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按比例就业的有关规定,及时转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由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由县级地税(国税)部门负责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3年,地委专题听取残疾人工作汇报,地委《2013年第三次委员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各县市、地区财政局、地税局、残联认真落实《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98号)精神,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到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2017年起,地区对于安置残疾人未达标,同时又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各县市地税负责追缴,对拒不缴纳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同时,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及保障金缴纳公示制度,由县市地税(国税)负责向社会予以公布。县市残联负责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以加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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