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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2号建议的答复函 B

2017-12-15 00:00:00 行政公署办公室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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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 农家乐饭庄经营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5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预计将于2017年下半年出台并颁布实施,此《管理条例》中对小餐饮开办条件、经营面积、功能区布局、设施设备配备、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了要求和规范,在农家乐达不到普通餐饮许可条件时,可以按照小餐饮进行许可监管,从而使农家乐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依法经营。

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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