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 专用章(塔城地区)”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与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签订的行政职权委托协议约定,现就地区自然资源局启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塔城地区)”(以下简称“专用章”)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专用章启用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将部分自治区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地州自然资源部门行使。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与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签订《行政职权委托协议》,约定自然资源局在塔城地区辖区内行使委托的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可刻制并启用专用章。
二、专用章适用范围
专用章仅用于办理以下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的行政职权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
2、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资质)
4、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乙级资质)
5、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6、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二)行政确认事项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2、矿业权登记(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超出上述委托事项范围使用专用章的行为均无效,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地区自然资源局自行承担。
三、专用章启用时间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塔城地区)”。
四、专用章效力说明
专用章在本委托协议规定的委托事项中,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事项
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可对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如下。
联系单位: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塔城市红楼街2号
联系电话:0901-6230008
特此公示。
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