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接自治区卫生健康系统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塔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就承接自治区卫生健康系统行政职权调整事项予以公告,行使行政职权期限为5年,自2026年4月8日起至2031年4月7日止。
附件:承接事项清单
202604101207561073.xlsx
塔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