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塔城地区·交通)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的有关规定,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已承接委托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启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职权事项专用章(塔城地区·交通)”(印模附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用章名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塔城地区·交通)
二、启用时间:2026年4月8日
三、适用范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下放行政职权事项办理
附件: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塔城地区·交通)(印模)
202608181202126635.pdf
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