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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9-30 18:48:14 行署办公室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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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行办规〔202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塔城地区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地委、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6年9月24日

塔城地区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地区国有农用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以下简称《自治区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塔城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紧扣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严守耕地红线,规范国有农用地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统筹生态保护与农业提质增效。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地委、行署中心工作,立足塔城地区国有农用地资源禀赋和管理实际,为筑牢粮食安全根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着力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国有农用地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持续完善国有农用地价格机制,规范价格核定与动态调整;依托统一发包主体与交易平台,规范交易行为;健全承包收入缴库和使用管理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与集约利用水平,基本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国有农用地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国有农用地合同管理,强化村地县管机制落实,压实国有农用地县(市)主责。

(三)适用范围。塔城地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管理遵循本办法,县(市)人民政府依据行业部门职责,明确国有农用地管理主体单位。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规范承包经营管理

1.实行统一发包主体本级平台公开交易。各县(市)凡涉及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流转等交易活动(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统一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统一发包主体,进入统一发包平台发包。

2.明确发包权利性质。国有农用地发包的权利客体,应严格依法界定为一定期限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指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经依法登记确认的国有农用地用益物权)。除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农用地,严禁以“发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不规范名义进行交易,确保从法律源头上厘清权利边界,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国有资产权益流失风险。

3.统一国有农用地测量与面积核算技术标准。勘测定界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采用实地勘测与现代遥感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测量成果统一采用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CGCS2000),面积计算采用该坐标系下高斯—克吕格投影(或本地区标准投影)的平面坐标。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计入发包和管理总面积,但不得改变用途、破坏设施,相关信息需在权属文件、合同及附图中载明。

4.严格规范承包期限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应遵循《自治区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土地用途、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农作物生长周期以及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实际等情形,合理确定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年限,承包经营年限不得突破法律、行政法规上限规定,鼓励以耕地5年、园地10年、林地30—70年、草地30—50年为周期进行承包经营。

承包合同的起始与终止时间,必须充分考虑当地主要农作物生长周期,坚决杜绝因合同到期日在生产季中而强行收回土地,损害承包人合法生产经营权益。

5.严格规范国有农用地再次流转行为。承包期内,承包人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可依法流转国有农用地经营权(含转包、出租、入股等)。流转土地需严格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合同剩余期限。流转原则上通过统一发包平台,确保公开透明;流转双方需签订规范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原发包方备案。

6.规范对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管理。将国有农用地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必须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由县(市)人民政府确认,确保决策科学、程序合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和农民集体权益。

7.规范国有农用地统一建档上账。进一步规范国有农用地台账管理,建立涵盖地块权属、面积、承包主体、期限、用途、水费承包费缴纳等信息的标准化电子、纸质双台账,动态更新地块流转、合同变更数据,及时录入监管平台,实行“一宗一档”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杜绝漏登、瞒报、台账缺失等问题。

(二)健全科学定价与收益分配机制

1.建立完善国有农用地承包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可以适时根据本县域内国有农用地的耕作条件、区位优势、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承包期限等,进行区域评估和等级划分,动态调整国有农用地承包价格,原则上每3年对国有农用地重新进行区域评估,更新承包价格。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定期公布承包价格及调整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承包收入管理与使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监督发包主体规范国有农用地承包费用的收缴工作,负责日常征收催缴、合同履约监管,实行“一年一缴”制度,确保承包费按期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应科目,不得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收入混淆。承包费由县(市)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缴相关制度。

(三)强化资源保护与利用监管

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以水定地”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农用地中的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纳入最严格保护范围,严禁非法占用或改变用途。坚持“以水定地”原则,强化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优先保障粮食生产合法用水,有序保障国有农用地用水需求,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推进农业节水增效。

2.严禁新增违法违规融资担保。严格政府债务管理,严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通过抵押、担保国有农用地经营权等方式新增隐性债务,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

(四)依法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因原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先在当地通过多元解纷机制进行多元化解,无法化解的到当地综治中心进行化解,再无法化解的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或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

(五)规范国有农用地合同全流程管理。统一使用国有农用地承包标准化合同范本,明确地块、期限、费用、用途、权责、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严格按照《塔城地区重大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由政府牵头转办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国有农用地合同合法性审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协助共同推动,杜绝合同条款缺失、违规签约行为,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备案、变更、到期收回闭环流程,所有合同归档留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司法行政、财政、水利、林草、民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队伍,细化任务,压实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未确权给集体的国有农用地管理监督,承担确权登记、权属管理、规划管控用途管制;组织国有耕地发包、合同监管与承包费收缴;动态监测利用状况、查处违法用地,调处权属纠纷,推进节约集约与耕地保护;定期上报价格调整请示并执行确定的价格体系;负责农用地管理平台国有耕地数据录入及更新。

2.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村集体发包确权给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与合同管理,监督耕地质量与农业生产用途,查处农地农用违规行为;组织专项清理,调处承包纠纷,推进国有农用地农业高效利用。

3.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农用地资产收益管理,对相关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承包费、流转费收缴入库与预算管理;按规定安排耕地保护、土地整治等专项资金,并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水利部门:负责国有农用地灌溉用水管理,测算农业水价、计量收费并组织收缴入库、实施取水许可、定额管控与节水监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相关要求做好工程管护、制定水费收缴制度、监督费用使用,查处违规取水与欠费行为 。

5.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监督国有林地、草地类农用地发包与合同管理);监督生态保护修复、用途合规与禁牧草畜平衡;动态监测资源,查处违法占用、破坏林草行为;调处权属纠纷,督促发包方收缴承包费并归档管理。

6.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重大国有农用地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提供指导监督。

7.民政部门:负责行政界线管理,指导处理行政区划边界争议。

8.审计部门:负责在实施与国有农用地管理相关项目时,对承包收入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国有农用地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地区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定期指导检查县(市)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肃追责问责。针对国有农用地摸底上账、台账管理中漏报、瞒报、数据平台录入不规范、基础信息缺失,台账更新不及时,伪造数据造成管理混乱、底数不清;未经司法审查擅自签订合同、违规变更、解除、续签、更改合同核心条款;合同权责不清、违规融资担保、收益未足额上缴,合同到期后闲置或失管等问题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步倒查主管单位及属地领导责任,严防国有农用地资产流失。

四、附则

1.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行署请示报告。

2.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

3.本办法有效期5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位法律法规、自治区文件执行。

4.本办法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地区自然资源局承担日常工作。

5.该办法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地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届满评估,地区司法局监督审核把关;根据评估结果分别作出延续、修订或废止处理,确保办法合法、适用、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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