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文件的通知
塔行发〔2026〕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为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26〕11号)精神,按照地区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经认真梳理汇总,现决定对以下4件政策文件予以废止:
一、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5年)>的通知》(塔行办发〔2019〕30号);
二、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实施就业培训“七个一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20〕58号);
三、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塔行办发〔2023〕9号);
四、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建筑工匠3年12000人培训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塔行办发〔2023〕22号)。
予以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202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