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23〕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塔城地区“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塔城地区“十四五”特殊教育
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6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质量,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安排部署和地委工作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按照拓展学段服务、推进融合教育、提升支撑能力的基本思路,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不断优化特殊教育功能布局,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增强特教队伍专业能力,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努力让残疾儿童青少年获得公平、优质、适宜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特教特办。坚持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结合,落实各县(市)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特殊教育统筹规划和条件保障,加大政策、资金、项目向特殊教育倾斜力度,在普惠政策基础上给予特别扶持,补齐发展短板。
——坚持精准施策、分类推进。根据各县(市)经济发展、人口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推进区域内特殊教育改革发展。针对不同类别、程度和年龄残疾儿童青少年的需要,科学评估、规范认定、合理安置、分类施教。
——坚持促进公平、实现共享。切实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权利,做到有教无类,促进其共享发展成果,让每一名残疾儿童青少年都有人生出彩机会。
——坚持尊重差异、多元融合。尊重残疾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个体差异,坚持因材施教,实现适宜发展,让残疾儿童青少年和普通儿童青少年在融合环境中相互理解尊重、共同成长进步。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100%,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教育质量全面提升。教学模式更加多样,评估安置更加科学适宜,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
——教育体系更加完善。实现各级资源中心全覆盖,资源教室有效运行。融合教育全面推进,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延伸,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深度融合。
——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的运行保障能力。特殊教育专兼职教师数量进一步增加、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拓展学段服务,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
1.科学评估精准安置。各县(市)要健全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联动工作机制,每年4月至8月,教育部门要联合残联、卫健、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社区),对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进行全面摸底,组织适龄残疾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开展入学登记工作。切实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进一步提升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评估认定,以多种安置方式落实“一人一案”,做到定期复评、科学认定、动态调整。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地区民政局、卫健委、残联等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各县(市)要健全随班就读资源支持体系,压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学校随班就读工作长效机制,建立随班就读工作台账,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各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儿童的学校要注重课程教学调适,根据国家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统一教材要求,充分尊重和遵循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学习规律,结合每位残疾学生残疾类别和程度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教学内容,科学转化教学方式,制定个别化教育教学方案,不断提高对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教育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地区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等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3.发挥特教学校骨干作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在促进普通学校特殊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培养特殊教育专业教师、提高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建设运行能力等方面,做好辐射带动和巡回指导工作,不断促进融合教育发展,带动周边县(市)和学校全面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科学划分精神类残疾学生和孤独症残疾学生类别,对其进行单独编班,针对不同类别的残疾学生因材施教,努力为每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地区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等单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
4.做好送教上门工作。各县(市)要通过入户、设立送教点、学校集中开展、互联网远程送教等方式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保障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送教学校要根据服务对象的个别化教育方案和具体情况设计好送教计划。送教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选备教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为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康复服务,对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送教内容应尽可能为残疾儿童少年家长提供专业指导,包括有针对性的康复计划和教育计划,促进家庭配合送教,确保送教工作的延续性。每个服务对象原则上每周送教1次,偏远地区每月送教不少于2次,每次送教不少于2课时,每学期送教不少于30课时,其中医疗康复服务不少于总课时的四分之一。同时,要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严格控制送教比例,不断提升送教服务质量。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地区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残联等单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
5.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各县(市)要将3—6岁残疾儿童纳入特殊教育范围,鼓励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就近就便入园随班就读,注重个别化教学和教育补偿,重视残疾儿童转衔安置。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鼓励条件较完善的普通幼儿园设立特教部(班)。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残联等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6.大力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规定,对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有继续升学意愿的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要安排参加当地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为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条件。支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支持鼓励完成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接受规范的职业教育,帮助其提高自主生活质量和劳动能力,培养正确的生活、劳动观念和基本职业素养,为适应社会生活及就业创业奠定基础。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等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融合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7.大力推动普特融合办学。探索适应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共同成长的融合教育模式,支持各县(市)学校创建普特融合特色学校,定期举办融合教育推进会。接受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要最大限度创设促进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互相融合的校园文化环境和有利于其共同学习成长的良好课堂环境,把生命多样化观念、融合发展理念,办成学校鲜明的特色。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加大对随班就读学生关爱帮扶力度,建立学生之间的同伴互助制度。发挥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对周边县(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有效整合普特融合资源,充分发挥第一批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区域管理及整合服务功能的龙头作用,统筹推进区域特殊教育融合发展工作。推动特殊教育学校与1—2所普通初中或小学(幼儿园)结对帮扶共建,建立长期共建关系,每年至少开展1次交流活动。鼓励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高中或职业学校建立长期共建关系。加强校际资源共享与整合,发挥不同学校的优势,推进残疾学生教育评估、转衔安置和个别化支持等工作规范及时、科学、专业。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等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8.积极推进融合教学改革。按照国家融合教育教学指南要求,规范融合教育行为,提高融合教育质量,严格执行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材选用。积极探索科学适宜的孤独症儿童培养方式,落实教育部孤独症儿童教育指南,逐步建立助教陪读制度,为孤独症儿童更好融入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提供支持。通过教学、宣传、培训等方式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等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9.不断强化融合教育评估。培育推介特殊教育教学、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典型案例,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融合教育示范区示范校,鼓励各县(市)组织开展优秀教育教学案例遴选和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落实自治区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等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10.促进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鼓励特殊教育学校设立职教部(班),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特教部(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融合办学,开设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积极探索设置面向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孤独症等残疾学生的专业,同步促进残疾人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残疾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切实做好残疾学生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地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等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11.推进书证融通教学改革。鼓励支持残疾学生参与“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提高残疾学生培养的灵活性、针对性、适应性。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地区人社局、残联等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12.推进医疗康复与特殊教育融合。各县(市)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与特殊教育学校合作的常态化模式。对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学生及时评估,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地区民政局、卫健委、残联等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13.促进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充分发挥“互联网+教育”优势,增强与外地师生的交流互动学习,促进优质资源共享。支持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和各县(市)申请特殊教育“智慧校园”项目,推进“智慧课堂”建设。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提升支撑能力,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14.加强普通学校资源教室建设。以县(市)为单位统筹规划在招收5人以上数量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含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招收残疾学生不足5人的普通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资源教室布局和资源教师配备,辐射片区所有随班就读学生。充分利用资源教室为残疾学生开展个别辅导、心理咨询、康复训练等特殊教育专业服务。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地区卫健委、残联等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15.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大力推进地县两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鼓励依托设在乡镇(街道)的小学和初中因地制宜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逐步实现各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地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要加大对各县(市)资源教室和资源中心建设运行的巡回指导力度和送教力度,大力宣传普及特殊教育知识和方法,为普通学校和家长提供科学指导和专业咨询服务。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16.加强设备配备和无障碍改造。支持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满足学生需求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和图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推进学校无障碍设施建设配备,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地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等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17.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到2025年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7000元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各县(市)要落实学前、高中阶段生均拨款政策,继续向特殊教育倾斜。
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地区教育局、民政局等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18.加强各级财政经费支持。各县(市)可统筹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优化完善残疾学生学习用品、干预训练及送教上门教师交通补贴政策,结合实际制定补贴标准。落实国家及自治区要求,运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改善办学条件、向重度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等。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各项政策资助,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
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地区教育局、民政局、卫健委、残联等单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
19.加大特教教师培训力度。支持特教教师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区级培训,发挥地区特殊教育学校骨干作用,不定期开展地区级特教教师专业技能大赛,以赛代培,进一步提升特教教师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0.健全特教教师补充机制。按照自治区和地区要求,特殊教育学校、各县(市)资源教室和资源中心要配备满足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康复训练需求的教师和生活辅导人员,并逐步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研员。
牵头单位:地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地区人社局、卫健委、残联等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1.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对特殊教育教师和普通学校(幼儿园)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资源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政策。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将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特殊教育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牵头单位:地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地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残联等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特殊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立场,将办好特殊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国家、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行动计划和地区特殊教育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统筹安排资金,有效配置资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多方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特殊教育发展政策,加强日常管理和指导,组织实施好教育教学;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殊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要做好家庭困难残疾学生的救助,配合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教育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特殊教育经费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并落实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评估鉴定、医疗与康复服务;残联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少年有关信息,将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配合做好招生入学、康复训练、送教上门等工作。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扶残助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导评估。将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县(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范围,纳入县(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强化常态化督导检查。各县(市)教育督导部门和责任督学要将特殊教育纳入督导范围,加强对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与督查,建立激励与问责机制,确保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有效落实。
各县(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3年6月25日前报地区教育局备案。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