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鼓励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吸引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协同作用,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疆篇章,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作用、工会监督作用、群团组织动员作用和社会支持作用,完善多方参与的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
——服务大局,改革创新。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在深化改革中破除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打破身份限制,在创新发展中完善机制体制,合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最大限度激发技能人才活力。
——重点突破,多措并举。以为自治区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为重点支持对象,着力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拓宽收入渠道,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强化评价使用激励,优化社会环境,全面改善技术工人待遇水平。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改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偏低现状,促进广大技术工人爱岗敬业;坚持长期稳定支持,不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全体技术工人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保障制度全面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明显改善;技术工人工资激励机制更加有效,技术工人工资水平稳步提高;技术工人技能培养与提升体系更加完善,评价使用激励机制科学合理,成长成才途径更加畅通,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
(四)全面加强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保障。对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全面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服务保障和提高待遇水平。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劳动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自治区技术能手等荣誉获得者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天山工匠”荣誉获得者、国家和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创办者,可以直接认定为自治区高技能领军人才。自治区每年遴选并向社会公布一次高技能领军人才名录。自治区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待遇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牵头单位: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
(五)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待遇。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范围,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优先安排使用。适当扩大高技能领军人才在人才表彰奖励活动中的比例,适当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县(市、区)、地(州、市)和自治区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中的比例,探索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特殊奖励。每2年组织一次高技能领军人才国情区情研修考察、面向社会进行咨询服务等活动。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自治区公务员局、自治区总工会;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团委、自治区妇联、自治区科协)
(六)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经济待遇。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年功)工资制度,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各类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对于参与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鼓励所在单位根据其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所在单位要积极为高技能领军人才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对开展名师带徒等技艺传承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给予一定津贴。落实中央、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制定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内部管理办法,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绩效奖励,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取消学历、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技术等级。(牵头单位:人社厅、自治区国资委、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总工会、财政厅)
(七)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社会待遇。跨地区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当地政府可以提供人才公寓;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以选择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随迁。对企业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与引进专业技术领军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困难的企业,要保障高技能领军人才稳定就业,对他们的配偶、子女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由有关部门积极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前培训,推荐就业岗位。(牵头单位: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住建厅、教育厅;配合单位:公安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工商联)
(八)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开展科技攻关活动,与其他项目成员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全国、自治区创新争先奖等奖项的推荐名额。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切实保护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所在企业(地区、集团、行业组织)的职工教育培训,在制定人才发展规划、高技能人才选拔、职称(技能等级)评审或认定、教学实践等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多渠道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国际性大型工业展、国际发明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海外交流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科技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外专局、自治区外办〈侨办〉、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科协)
三、实施工资激励计划,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九)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术工人的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牵头单位:人社厅、自治区发改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工商联)
(十)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牵头单位:人社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总工会;配合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工商联)
(十一)探索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引导企业在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牵头单位:人社厅、自治区发改委、科技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财政厅、自治区国资委)
四、构建技能形成与提升体系,支持技术工人凭技能提高待遇
(十二)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劳动者不同就业阶段特点,加强职业素质培养,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创新培训,着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工人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建立职工培训机构和技术工人定期培训轮训制度,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发挥工会支持、监督和共青团组织、动员作用,确保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并向一线技术工人倾斜。自治区支持技术工人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对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继续落实现行政策,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1200元和1500元的一次性补贴。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作用,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培训可给予补贴,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继续落实现行政策,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探索“互联网+”远程职业培训新模式,开发相应课程,建设网络公共学习平台,提供免费学习机会,满足劳动者个性化学习技术技能的要求。(牵头单位:人社厅;配合单位:财政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团委)
(十三)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自治区“天山工匠”计划、赴援疆省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建设30个产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0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一批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重点支持培养高技能人才、带徒传艺效果显著的企业。国家、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重点支持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创先锋工作室等。企业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相关工作室专项经费,支持高技能人才“师带徒”等技艺传承活动。(牵头单位:人社厅、财政厅、自治区总工会;配合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团委)
(十四)加大校企合作培养技术工人力度。支持企业举办职业学校,支持企业通过参股等方式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促进职业院校、本科高校与企业充分合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能力。支持职业院校、本科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同开发教学资源和培训项目。建立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规范化企业学徒制度。完善职业教育“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方式,开辟在岗职工接受高等职业教育通道,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自治区人才培养建设项目支持企业、职业院校、本科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建设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中心),健全完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等政策,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技术工人。制定企业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教师互挂互通办法,贯通技能资格、教师职称通道,打造具备实践经验的高素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牵头单位:教育厅、人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工商联)
五、强化评价使用激励,畅通技术工人成长成才通道
(十五)完善技术工人评价工作。健全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制定技能人才水平评价办法,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水平评价并落实待遇。在全区推动100家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认定试点工作,示范带动更多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兑现待遇。对在生产经营中具有绝技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技术工人或在国家、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可以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层次,探索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通过企业评价、社会化鉴定、技能竞赛、院校培训等多种途径,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牵头单位: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配合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工商联)
(十六)加大劳动和技能竞赛培养选拔技术工人工作力度。健全完善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完善劳动和技能竞赛组织、效能评估及激励机制。深入推进企业一线技术工人劳动和技能竞赛,积极开展各类技能大赛。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国家和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国内竞赛与国际竞赛项目相衔接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机制。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对优秀选手、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国家集训基地给予奖励和荣誉激励。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在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牵头单位: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配合单位:教育厅、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团委、自治区妇联)
(十七)完善技术工人平等享受待遇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的政策。鼓励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参加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评审或考试,通过后可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牵头单位:人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总工会)
(十八)落实好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落实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落实女职工产假。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工商联、人社厅)
(十九)广泛宣传技术工人劳动成果和创造价值。大力宣传高技能领军人才先进事迹,开展先进操作法总结、命名,推广绝招、绝技、绝活,树立宣传典型。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展示优秀技术工人风采。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大力开展技术工人表彰活动。做好“五一”国际劳动节、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天山工匠”、职业技能竞赛等集中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创作更多反映技术工人时代风貌的优秀文艺作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使技术工人获得更多职业荣誉感,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社厅、教育厅、自治区总工会;配合单位:文化厅、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大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持续推动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提高。对本实施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牵头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会同配合部门抓好落实。要建立多方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国资委、工商联和经信委要指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落实相关政策,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科技、公安、住建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工作。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定期调查研究技术工人待遇情况,广泛听取各类企业、行业协会、技术工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引导、指导和督促企业逐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对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对成熟有效的做法要及时上升为相关法规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受理侵害技术工人权益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侵害技术工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切实保障技术工人合法权益。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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