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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发君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2017-12-25 00:00:00 行政公署办公室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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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行干〔2017〕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行政公署决定:

于发君同志任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梁卫东同志任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张俊清同志任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调研员,免去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吴利军同志任地区知识产权局局长;

马林同志任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援疆);

张华清同志任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援疆);

刘思名同志任地区商务局副局长(援疆);

免去潘存俊同志地区公安局副县级侦查员职务;

免去张智杰同志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职务;

免去袁建峰同志地区口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乔建海同志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梁夫喜同志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援疆)职务;

免去李晓强同志地区商务局副局长(援疆)职务;

免去李春雨同志地区招商局(经协办)副局长(副主任)(援疆)职务;

免去任敏同志地区农牧机械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张学义同志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研员职务;

免去王爱英同志地区师范学校副校长职务。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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