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不断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更好满足城乡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塔城地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激发住房消费
1.降低消费者购房成本。各县(市)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可对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措施,以购房补贴、贷款利息贴补、维修资金补贴等形式给予适当补贴。对新购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发放家用电器、家装、维修、物业费、停车费、车位优惠券等住房消费券。
2.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一是购买本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首次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提高至25倍,二次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提高至20倍;二是取消引进人才贷款额度与个人账户余额倍数挂钩,购买本地自住住房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三是多孩家庭租房最高提取额度和购买本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均从10%上浮至20%;四是租住保障房的可按实际房租费用每年一次性提取或按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五是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六是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购房时提取互用,可全额提取支付首付款;七是公积金贷款的征信审核由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放宽至两年内,出现连续3次累计6期逾期情形的,单次逾期金额少于100元(含)且逾期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含)的,可视为正常;八是凡购买商品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租房已提取额与个人账户余额合并后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点对点”向项目开发单位、购买名单内保障性住房的纳税人做好相关税种优惠政策宣传,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塔城地区自有住房后1年内在本地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予以退税优惠。
4.支持高层次人才在塔安居。一是对于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购房,按照博士(正高)40万、硕士(副高)25万元、本科15万元标准发放住房补贴。二是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暂未购房的,按照博士(正高)1.5万元/年、硕士(副高)1万元/年、本科0.8万元/年发放3年租房补贴,或分别提供120 ㎡、90 ㎡、60㎡的周转房。三是聘任公务员为领导职务的,可享受90㎡以上周转住房或1500元/月租房补贴,为非领导职位的,可享受60㎡以上周转房或1000元/月租房补贴。四是对地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地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博士(正高、高级技师)发放1.5万元/年租房补贴或提供120㎡周转住房,硕士(副高、技师)发放1万元/年租房补贴或提供90㎡周转房,享受期限3年。
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5.依法促进房地产企业发展。税务部门及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摸底,掌握其实际经营情况,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同时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报自治区税务局核准。
6.积极推行“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均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探索分期办理联合竣工验收,推动项目早投产、早使用。主动向前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在项目供地阶段,引导经营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时,缴清相关费用后,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开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可同步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实现“交房即交证”。
7.支持收购库存商品房。支持县(市)收购库存商品房,用作返迁房、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周转房等。
三、合理安排土地供应
8.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各县(市)人民政府对项目投资额未达到25%的土地,可通过有效利用预告登记方式转让盘活。对批准纳入问题楼盘或保交楼项目清单的土地,由开发企业申请,住建部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告登记。对清单内土地县(市)人民政府不再行使优先购买权,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9.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关系,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底价。允许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在12个月内全额缴清。
10.依法消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障碍。对房地产企业有能力继续开发的闲置存量土地,应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完善规划条件、设计要求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按规定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要求,依法合理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应当由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除开发建设障碍的,要限期消除开发建设障碍。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1.满足房地产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各银行要对符合 “5+5”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暂时不符合相关条件与标准的项目,主办银行要深入研究,尽可能提出问题修复的意见建议反馈企业;对存在重大问题且无法修复的项目,要列明具体问题,及时向地区城市金融协调机制工作专班反馈。
12.加强房地产金融支持。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参与银行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对地方国有企业收购后用作配售性保障性住房,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对收购后作为配租性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
13.降低个人住房贷款比例。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先的20%调整到15%,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先的30%调整到2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商业银行结合本单位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2年。期间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塔城监管分局
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塔城地区财政局
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
塔城地区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塔城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塔城地区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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