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 兵团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问题(问题编号11项)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乌苏市贯彻落实自治区 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自治区 兵团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问题(问题编号11项)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乌苏市机动车维修单位(M站)未建立。
二、整改时限:
2022年12月底。
三、整改目标:
完成机动车维修单位(M站)的建设。
四、整改措施:
1.按照《关于建立汽车(柴油货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的通知》(新运便函〔2019〕52号)和《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文件要求,与乌苏市8家二类资质企业积极对接并宣传文件精神、建设意义。
2.前往已建成M站的地、州交通运输局进行实地考察,不断积累经验,根据要求现场选取乌苏市8家企业中场地达标、人员达标的企业,根据场地建设、人员培训情况,确保今年年底完成M站建设。
五、完成情况:
1.按照《关于建立汽车(柴油货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的通知》(新运便函〔2019〕52号)和《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文件要求,不断加大宣传力度。2022年2月,对辖区8家二类资质企业进行建设M站的宣传,切实将机动车维修单位(M站)建设政策宣传到位。
2.2022年3月,乌苏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前往第八师石河子市M站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了解M站建成程序及要求。2022年底,我市M站已建成,设备和技术人员已配备。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7日至12月8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牵头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2-8502416
邮箱:2926794486@qq.com
牵头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01-6111905
乌苏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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