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布依法披露环境信息企业的公告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新环综合发[2022]12号)文件要求,我局依据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情形,认真梳理辖区符合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并于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10日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经公式无意见建议现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2023年3月13日至3月31日。
附件:塔城地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 202303131922277225.xlsx
联系人:李慈 电话:6282583 邮箱:343235239@qq.com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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