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37项)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37项)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艾比湖流域内奎屯等县市常年超指标用水,入湖河流奎屯河已基本无水注入艾比湖。艾比湖最小湖面面积由2017年的721平方公里缩小至2021年的302平方公里,对周边本已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
二、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整改目标:
伊犁州、克拉玛依市、塔城地区、兵团第七师按照自治区批复《用水总量控制方案》(新政函〔2017〕266号),编制《区域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严格取用水管理,逐步解决奎屯河流域超指标用水问题。
四、整改措施:
按照《乌苏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分年度逐步解决艾比湖流域有关县市超指标用水问题。
五、完成情况:
塔城地区乌苏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印发了《乌苏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落实2023年至2035年分年度逐步解决超指标用水问题。塔城地区乌苏市2022年在奎屯河取水量1.64亿立方米,低于1.79亿立方米的取水指标;完成在册机电井的井电双控计量设施安装,2022年取用地下水5.45亿立方米,较2021年减少0.08亿立方米。
公示时间:2023年3月5日至3月17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牵头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01-6272316, 邮箱:tchbzg@163.com。
牵头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5810829、0991-5853903。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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