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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行署关于上报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报告

2020-09-23 10:54:37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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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0﹞128号)要求,塔城地区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各县(市)、各部门对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迅速安排部署

自治区民法典涉及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后,塔城地区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将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作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行署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下发了《塔城地区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清理工作的通知》,制定具体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清理范围、清理重点、清理原则、任务分工、清理程序及工作要求。同时,地区各县(市)也相应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清理任务

(一)确定清理范围。为保证此次清理工作的质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0﹞128号)要求,将清理范围确定为行署和行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全面检索文件。为确保我区民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得到全面清理,确定由地区司法部门牵头,组织专门力量,坚持“一件一审”,对清理工作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做到时间节点清晰明确、工作流程规范有序,确保全地区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清理工作全覆盖、无遗漏。全地区共查阅行署和地区各县(市)、各部门制发的文件900余件,其中行署和行署办公室制发的各类文件267件,地区各县(市)、各部门制发的各类文件700余件,经清理,未发现涉及民法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明确清理主体。根据“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行署及行署办公室出台的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后报地区司法局审核;各县(市)、地区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市)、地区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进行清理。因机构改革部门被撤销或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

(四)加强督促指导。组织各级司法部门及时加强与清理单位的信息沟通,提出指导性意见,帮助开展规范化清理,并对清理单位并送的清理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核,确保了清理工作全面、准确。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塔城地区将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部署要求,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后评估、有效期等各项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同时,将以实施民法典为抓手,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依法履行好各项职责,不断提升塔城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附件:1.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2.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3.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4.各地各部门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2020年9月20日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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