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发展区口岸区域(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37.5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管理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发展区(边境经济合作区37.5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企业)、个人在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37.5平方公里范围,规划控制东至规划北京路,南至规划澳门路,北至巴克图路和克塔高速连接线。37.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必须符合《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2021—203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严格按照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边合区)相关规定执行。
二、任何单位(企业)、个人建设等行为,必须服从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规定,符合试验区先行发展区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三、任何单位(企业)、个人未经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相关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建设(含翻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包括规模化养殖用地上未经批准或已具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不动产权证书但未经规划许可私自增加的各类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擅自种植增加苗木株数,擅自扩大种植规模、类型的,均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时不予补偿。
四、任何单位(企业)、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或者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相关部门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措施予以纠正,并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五、严禁任何单位(企业)、个人私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否则,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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