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报送方式:
1.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点击“新疆”进行链接;
2.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xj.gsxt.gov.cn);
3.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xjaic.gov.cn),点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和“市场主体年报”进行链接申报。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个体工商户使用手机短信验证码登录。
提示: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将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严重的影响。
特此公告。
塔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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