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八十三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塔城一些工业园区存在环保设施不健全、落后产能未按要求淘汰,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塔城地区及时安排地区工信局按照整改措施逐条整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塔城一些工业园区存在环保设施不健全、落后产能未按要求淘汰,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
二、整改目标:限期完成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园区管委会主体责任。
三、整改责任单位: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额敏县、乌苏市、沙湾县、托里县、和布克赛尔县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整改完成情况:塔城地区 5个工业园区6座污水处理建设工程中额敏县、乌苏市、托里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按规定建成,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完成了企业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竣工验收,出水水质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排放标准;沙湾县、和丰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列为“暂销号”整改任务,待污水正常投入运行后再进行验收。托里县固废处置中心、垃圾填埋场,乌苏东区西区共建库容90万立方米一般固废填埋场均按要求建成并验收,和丰工业园区固废填埋场项目因园区没有企业,不产生任何固废导致环保竣工验无法开展,经请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延期验收。塔城地区承担的第八十三号整改任务已全部完成,具备销号条件。今后,塔城地区将进一步加大园区环保项目运行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大“暂销号”项目的监管,具备运行条件后即开展验收,确保项目发挥投资效益、环境效益,且使项目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19年9月17日-9月23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联系人:艾* 联系电话:13369016218
塔城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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