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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十五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

2020-05-15 10:55:17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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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国土资源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2013年以来,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新立或延续矿权1021宗。其中,采矿权新立8宗、延续43宗;探矿权新立70宗、延续900宗。这些矿权项目多数已开发建设,致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面积达到17.68平方公里”问题,塔城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安排地区自然资源局、裕民县、托里县党委、政府按照整改措施逐条整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国土资源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2013年以来,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新立或延续矿权1021宗。其中,采矿权新立8宗、延续43宗;探矿权新立70宗、延续900宗。这些矿权项目多数已开发建设,致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面积达到17.68平方公里
   二、整改目标:依法加强监管,严禁在各类自然保护区新立矿业权,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2019年底前,完成29个自然保护区内被破坏的17.68平方公里的生态治理恢复;2020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新立、延续的1021宗矿业权清理和注销任务。
   三、整改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裕民县、托里县党委、政府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是已过有效期,但未提交延续申请的5个探矿权((国家项目)新疆裕民县巴尔鲁克山一带金多金属矿预查(Ⅱ区)、(国家项目)新疆裕民县巴尔鲁克山一带金多金属矿预查(Ⅲ区)、(国家项目)新疆裕民县巴尔鲁克山一带金多金属矿预查(Ⅳ区)、(国家项目)新疆裕民县巴尔鲁克山一带金多金属矿预查(也根喀腊萨依)、新疆裕民县塔斯提地区金矿普查)已纳入自行废止名单向社会公示,依法配合国土资源厅办理注销手续。根据裕民县人民政府《巴尔鲁克自然保护区内矿权治理恢复方案认证会》要求,以上5个探矿权地表已有植被覆盖,为避免二次破坏,实施自然恢复。按照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县(市)初验、地区复验的方式进行验收达到销号标准。
   二是对4个已过有效期,但在有效期届满前提交延续申请的探矿权(新疆托里县塔斯特一带金矿详查、新疆裕民县巴尔勒克铜金矿勘探、新疆裕民县萨热朔克铜金矿详查、新疆裕民县苏尢河HS-20号钼多金属矿勘探),下达注销告知书,依法配合国土资源厅办理注销手续。其中,新疆裕民县苏尢河HS-20号钼多金属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缩减原勘查区50%面积,扣除保护区重叠面积,申办了新的勘查许可证。根据裕民县人民政府《巴尔鲁克自然保护区内矿权治理恢复方案认证会》、托里县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9日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为避免二次破坏,对以上探矿权实施自然恢复。按照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县(市)初验、地区复验的方式进行验收达到销号标准。
   三是对在有效期内的1个探矿权(裕民县铁热克特乌增铁矿勘探权),已申请扣除与保护区重叠部分,林业部门已出具该探矿权退出保护区范围的证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已下发了新的勘查许可证。对重叠部分制定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生态恢复,按照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县(市)初验、地区复验的方式进行验收达到销号标准。
   四是国家环保部西北督察局反馈意见:“国土部门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要求,违规延续裕民县加曼铁列克得铜矿勘探权”。经核实裕民县加曼铁列克得铜矿勘探权不在巴尔鲁克山自然保护区内。
   五是采矿权方面,对在有效期内的采矿权裕民县白布谢阿克塔斯建筑用石灰石矿(2009年11月24日市场出让,2018年11月19日到期)。按照自治区“四个一律不批”(不予新立、延续、变更、转让)要求,已下达责令停产通知书和注销告知书。制定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生态恢复。按照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县(市)初验、地区复验的方式进行验收,达到销号标准。
   公示时间:2020年5月15日-5月21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联系人:麦*    联系电话:18609016339

 


塔城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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