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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全面开展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公告

2020-06-11 16:24:01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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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新建房[2020]8号)的有关要求和地区纪委监委关于深化整治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地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整治下列内容,现公告如下:
   一、物业服务不规范整治内容
   1.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不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9),配备的人员低于物业服务标准配置要求,提供的物业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能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2.各县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无人管理老旧小区未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入驻,管理混乱;
   3.各县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对较小物业管理小区未进行有效区域整合,小区物业服务达不到规范要求,业主反映强烈,矛盾纠纷突出;
   4.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不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5.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未在服务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信息,项目负责人和物业服务人员姓名、岗位和照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以及受理报修和投诉服务电话;
   6.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未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工作制度和考核标准,未制定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或者相关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未在服务区域内公开、公示;
   7.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的物业服务质量未依法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监督,对业主提出的投诉及意见,未予以解释或答复。
   二、物业服务收费整治内容
   1.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强制服务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2.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3.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所承接的前期物业或者保障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未执行政府指导价;
   4.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及支出未依法予以公示。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整治内容
   1.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未经业主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4.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未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地区举报投诉电话:0901-6227735
地区举报投诉渠道: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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