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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六矿环境违法案件的公示

2018-12-17 11:28:10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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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书号:塔地环罚决﹝2018﹞05号

处 罚 名 姓: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六矿环境违法案

处 罚 类 别:罚款

处 罚 事 由: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环评法规定

处 罚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四项“(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处 罚 结 果:已执行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信用代码 91650000560515088F

法 人 代表姓名:花文华

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9月4日

塔城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地环罚决〔2018〕05号

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六矿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560515088F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花文华

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煤矸石倒在厂区东侧自然坑中,现场看到有自燃情况;2、该企业部分煤在厂区西侧露天堆存,未入库;3、有一座0.4蒸顿锅炉,无任何环保手续,没有任何治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在线监测数据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08月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塔地环罚先(听)告〔2018〕05号)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四项“(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20日内对煤场进行要求进行覆盖或者物料入库,煤矸石自燃情况采取措施 ;

2、拆除0.4吨锅炉; 3、罚款壹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户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190201040000634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地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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