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十一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在污染防治方面,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将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底全面达标的确定性要求,放宽为非确定性要求,导致区域内1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有16座难以实现按期达标排放的目标”问题,塔城地区及时安排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党委、人民政府按照整改措施逐条整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在污染防治方面,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将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底全面达标的确定性要求,放宽为非确定性要求,导致区域内1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有16座难以实现按期达标排放的目标。
二、整改目标:
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敏感区域所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
三、整改责任单位: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党委、人民政府
四、整改完成情况:
按照自治区、地区整改方案,塔城地区狠抓落实,强力推进涉及提标改造整改任务的4个县市5座城镇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塔城市污水处理提标改造项目、额敏县城北、城南污水提标改造项目、托里县污水处理提标改造项目、裕民县污水处理提标改造项目),顺利完成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完成了企业自主环境保护验收,出水水质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验收结论均为合格,已具备销号条件。同时,将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项目运行监管力度,确保项目发挥投资效益,环境效益,污水处理项目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2018年12月20日-12月26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联系人:桑* 联系电话:13319015819
塔城地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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