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
2019年4月3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布,5月15日起施行。6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创新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方面,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具有不可或缺的服务作用。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
新修订的国务院《条例》与修订前的《条例》相比,内容变动较多,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准确理解《条例》修订的意义、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此次《条例》修订主要突出了三方面内容,应当重点予以把握: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主动公开;二是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少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了必要规范;三是强化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抓好《条例》贯彻执行,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三、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各县(市)各部门对制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好清理工作。目前,自治区已启动程序,修订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在此期间,凡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条例》执行。各县(市)各部门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调查研究、收集新情况。一方面,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政府信息,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程序,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另一方面,认真总结工作实践经验,及时了解和反映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对在工作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和疑问,可及时与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或者地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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