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要闻动态>通知公告>综合公告>正文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

2019-07-23 16:42:26 点击:[] 打印
分享到: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22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银行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二、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企业申请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当交回原开户许可证。

三、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放管结合”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同时,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为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开户银行将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配合相关工作。

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会打印含有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可按照开户银行规定申请查询。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投诉咨询电话:0901-6222767

【关闭】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