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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二十七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

2020-04-14 00:00:47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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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自治区住建厅推进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力,“十二五”确定的新、改建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到2015年底分别完成规划目标的81%、42%和27%,目前对相关工程进展情况掌握不清”的问题,塔城地区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地区住建局、工信局、塔城市、乌苏市、沙湾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党委、政府及乌苏市沙湾县园区管委会按照整改措施进行逐条整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自治区住建厅推进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力,“十二五”确定的新、改建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到2015年底分别完成规划目标的81%、42%和27%,目前对相关工程进展情况掌握不清。
   二、整改目标:进一步摸清“十二五”底数,加强行业监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三、整改责任单位:地区住建局,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塔城市、乌苏市、沙湾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党委、政府,乌苏市、沙湾县园区管委会。
   四、整改完成情况: 塔城市、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乌苏化工园西区、东区5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已按规定全部建成并完成了竣工验收,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了企业自主环境保护验收,出水水质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排放标准;沙湾县工业园区(哈拉干德)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已按规定全部建成并完成了竣工验收,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列为“暂销号”整改任务,待污水正常产生并投入运行后再进行环保验收。乌苏市2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已建成并验收。塔城地区承担的第二十七项整改任务目前已全部完成,具备销号条件。今后,塔城地区将进一步加大相关环保项目运行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大“暂销号”项目监管,待具备运行条件后开展验收,确保项目发挥投资效益、环境效益,且使项目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0年4月14日-4月20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联系人:沙*    联系电话:13319015819

 


塔城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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