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发展改革委: 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
近日,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7]526号)文件规定,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文件中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收费的有关政策,对于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免收、减半收取及只收工本费的各种情形分别做出规定。
一是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二是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等4种情形;免收登记费,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等8种情形;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等4种情形。
三是做好政策衔接。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上述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原分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工本费标准一律废止。
四是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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