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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2025-04-23 12:15:49 塔城零距离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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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查办了一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乌苏市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2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29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9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行在售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55kg的标准。

该车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该车行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乌苏市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2024年12月1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头盔4个,没收违法所得20.2元,罚款438.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3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塔城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转办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某车行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为不合格产品。

该车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该车行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塔城市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2025年2月7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摩托车乘员头盔2个,没收违法所得104.4元,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路邦达”牌摩托车乘员头盔抽样检测结果,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结构(佩戴装置)和佩戴装置强度不符合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车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违法行为。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该车行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塔城市某电动车商行销售未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车

2024年10月10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车行销售未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变更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行所摆放一辆待售的“哈牛”牌电动自行车与该车产品合格证图例不符。该电动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涉及整机安全的结构发生变更但未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变更。

该车行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行为。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该车行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对该车行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托里县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2日,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9日,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行在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超过规定的重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的规定。

该车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该车行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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