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局:塔城地区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为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林长履职尽责,塔城地区构建“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的林草生态资源保护新格局。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林长办公室及其他协作单位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林长制推进落实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协调解决林草资源管理执法中遇到的问题,通报执法司法办案信息,开展个案会商,交流工作信息,统一执法思想和尺度。检察机关、林长办公室各自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会议召集人,明确一个部、科室作为联席会议承办单位,确定联络员。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林长办公室及其他协作单位每季度相互通报涉林草领域执法司法办案信息和相关数据,重要情况随时通报,确保执法司法信息共享。依托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林长办公室及其他协作单位行政执法信息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实现涉林草领域违法信息、执法信息和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三是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林长办公室及其他协作单位发现涉林草资源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线索,符合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林草领域违法案件线索时,应及时向林长办公室或者相关协作单位移送。对于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建立移送案件线索管理台账,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四是建立服务保障机制。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林草资源保护领域案件时,在调查核实、收集证据需要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时,相关协作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检察机关办案所需的检测鉴定等技术性问题,相关协作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出具检测鉴定专业意见。相关协作单位在开展涉林草领域行政执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支持。
五是建立联合专项治理机制。针对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林长办公室每年可与检察机关、其他协作单位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林长办公室、检察机关及其他协作单位对推行林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磋商、共同解决。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监督权边界,依法督促其他协作单位依法、全面、充分履职,推动解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
六是建立联合督导督办机制。对涉林草领域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媒体曝光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林长办公室、检察机关应采取成立专案小组的方式推动案件办理。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林长+检察长”机制运行效果进行全面督导督察。林长、检察长要定期组织“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落实情况的调研、评估,实时掌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偏,持续改进,不断完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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