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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七个统一”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

2020-10-27 00:00:00 塔城地区财政局 网上投稿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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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文件的起草和印发,塔城地区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参考自治区财政厅文件管理办法,通过七个统一确保财政印发的行政文件规范合法。

一是统一发文字号。为保持上下级财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比照自治区财政厅的做法,拟将“塔地财规”明确为地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文字号。凡不是以该字号发布的规章、办法等文件,均不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作为地区财政系统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是统一合法性审查。各科室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办法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与局综合科(法制税政科)会签,对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是统一集体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过合法性审查后,由承办科室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党组会议集体研究,提请审议的材料应包括文件草案、起草说明、解读材料等。

四是统一编号。经局党组研究,局领导签发后,各科室在正式印发前,应向局综合科(法制税政科)申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编号,统一登记后,由局文印室统一编印。

五是统一发布。起草文件科室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应在地区政府网站全文公开,并应当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解读材料应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对外公开,不得以内部文件、系统内要求等形式印发执行,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是统一征求意见。地区财政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在发布前通过政府网站、报刊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七是统一备案审查。各科室根据《塔城地区司法局关于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通知》(塔地司法〔2019〕36号)要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5日内将备案材料送综合科(法制税政科),统一报地区司法局备案。

“七个统一”明确了财政行政文件编辑、印发全过程合规有效,理顺了科室发文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地区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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