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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工资和职级晋升何去何从

来信人: 王** 来信日期: 2016-05-09
编号: 20160509002
来信内容:
我是1994年参加工作,2005年沙湾县乡镇社保所成立时从教师岗位调到社保所,身份也从专业技术岗位转为事业管理岗位,始终拿的是管理岗位9级工资,和刚上班的人员工资相差无几,工资真是少的可怜。现在专业技术岗位只要条件符合,就可以晋升职称,工资也跟着涨上去了;公务员也已经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工资制度改革。现在就是我们这些事业管理编制的人员,似乎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晋升职级遥遥无期,涨工资每次都是最少的,和其他相同工作年限的人工资差别越来越大,心理确实有些不平衡,工作量比别人一点不少,为什么涨工资就比别人少。确实严重地影响了我们在基层管理岗位的负责人的积极性。我只想问一下对于我们这些在基层事业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在晋升职级和工资方面上面是否有考虑,如何改革的?
办理进度: 已办结 办理时间: 2016-05-10
答复单位: 行署办公室
答复内容:
  一、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47号)和《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县以下机关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塔地人社字〔2015〕349号)文件精神,此次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县(市)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二、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向县乡(镇)基层倾斜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32号)文件精神,为改善县、乡(镇)基层人才职级待遇,促进基层人才成长和发展,对在县、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管理人员,因单位无八级或七级管理岗位而未聘任的管理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实行低岗高聘,即在不增加相应管理岗位职数、个人现岗位不变的情况下,经审批认定可聘任为八级或七级管理岗位等级,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1.县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8年且工作年限满23年的,经审批认定可聘任为管理岗位八级;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10年且工作年限满28年的,经审批认定可聘任为管理岗位七级。
  2.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审批认定为管理岗位八级;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8年且工作年限满25年的,经审批可认定为管理岗位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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