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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费

来信人: 王** 来信日期: 2016-04-13
编号: 20160413001
来信内容:
我家住花溪家园,按照暖气费的收取应该是到4月15日停暖,但是,我们10号已彻底停暖了,而且在供暖期间,前后加起来有10天左右未供暖,请问,我们的暖气费都是全部上缴,难道停暖不给我们退暖气费吗?
办理进度: 已办结 办理时间: 2016-04-22
答复单位: 行署办公室
答复内容:

  根据群众诉求,塔城市住建局党委高度重视,于2016415日与塔城市一通热力、鸿瑞热力公司对接,现回复如下:一是根据《塔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塔城市自每年1025日至次年410日,共计165天为正式供暖时间,并以此计费。热力公司根据塔城市气候的实际情况,2015——2016年供暖实际是从2015927日开始(提前供暖)至2016415日停暖,在此期间由于天气变化不稳定,住建局下达了延长供暖时间的通知,供暖企业也严格执行了工作要求,因此整个供暖季延长供暖时间40多天,而延长的供暖时间所产生的采暖费,供热公司并未再次计费,多年来热力公司一直在延长供暖时间,特别是近三年供暖时间达190多天。二是群众所在的花溪家园片区先后出现了东方家苑高压电线断电、管线爆裂等非热力企业原因、非人力所控造成的暂时停暖,这些情况都经热力公司紧急抢修,及时恢复供热,特此回复。

 

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901-6223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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