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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财政补贴

来信人: 王** 来信日期: 2015-06-12
编号: 20150523001
来信内容:
  根据《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新建房[2015]1号)文件规定,对在2015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在房产管理部门签约备案),并在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以契税完税凭证为依据,对所缴纳的契税税率超过1%的部分,享受财政补贴。按照这个政策,我咨询托里地税部门,他们说有这个政策,何时能补贴未告知,请问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办理进度: 已办结 办理时间: 2015-06-12
答复单位: 行署办公室
答复内容:
  你好,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们和财政局联系了,你可以咨询塔城地区财政局彭文麟同志,咨询电话:624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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