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7---1999)5.1.1最高车速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5.1.2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根据这一标准。只要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它的车速、重量如何一项指标超出国家标准就是超标电动车即机动车。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但不符合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办法;达到摩托车或者其他类型机动车国家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管理。
3、新疆公安机关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细则 第三条 第二款、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登记管理。达到摩托车或其他类型机动车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严禁四轮以上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三款、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经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学习证明,驾驶三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取得普通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并随车携带。
第七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下列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超标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查验确认超标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号牌、行驶证。
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丢失的,由当地派出所、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销售商,出具书面证明,可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戴安全头盔;
(二) 随车携带行驶证;学习证明(驾驶证);
(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
(四)按照规定悬挂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粘贴反光标识,号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4、根据公安部令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3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24号 之规定。(1)办理两轮电动车上牌费用是:强制保险120元、牌照、行车证35元、驾驶证660元(包括培训费、规费)共计:815元。(2)办理三轮电动车上牌费用是:强制保险400元、牌照、行车证35元、驾驶证860元(包括培训费、规费)。共计:1295元。
5、办理电动车上牌、驾驶证请到塔城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塔城市三道河坝五公里加油站旁)。(回复单位: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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