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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联通最低消费

来信人: 蔡** 来信日期: 2015-01-07
编号: 20150107001
来信内容:
  130XXXX3456这个号码我已经使用的十几年了,最近塔城联通出台了一个新政策,所谓的靓号最低消费,如果要变更业务,那我这个号码就需要298元的最低消费,我觉得: 1、我在办理此号码的时只是一个普通号码,消费上无最低消费限制,也没有告知我使用的是靓号,需要最低消费。 2、这个号码我已使用了十几年了,一直也没有最低消费; 3、这个号码一直是我本人使用,不存在一人多号; 4、办理号码时我也没有鉴定相应的最低消费的合同; 5、塔城联通的这种做法单方面行为,侵犯了我的使用的选择权。 这是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希望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谢谢 !! 
办理进度: 已办结 办理时间: 2015-02-09
答复单位: 行署办公室
答复内容:

塔城用户机主姓名蔡文胜,该用户2001313日办理的入网,于2012130日办理的ESS存费送费合约计划,现合约已到期,用户要求更改为更低套餐,但因靓号无法更改。

处理意见:该用户要求更改为更低套餐的要求,我公司无法满足,具体原因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电信运营商通过交纳占用费行使使用权,电信用户只是通过通信服务协议约定临时占用。

2、用户诉求的实质是变更服务协议部分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变更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人不能单方面对任何条款进行变更。

3、该用户所用的号码尾号属性为ABCD顺序数字特殊组合,非用户所诉普通号码。

4、用户使用该号码14年以上,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为原则,一直在按用户原协议认真履行服务职责,没有单方面要求用户提高消费。

5、用户认为我公司不按其要求进行合同变更就是侵犯了用户的选择权,而我公司认为恰恰相反,用户是挟“保护消费者权益”之名,施满足个人需求之实,这是一个侵犯广大消费者选择权的不当诉求。在依法治国、以法治企的文明进程中,中国联通肩负着为广大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社会职责,只有建立公平、有序的运营规则,才能更好地保障广大用户共同权益。

我公司无论是在前期现场接访,还是用户通过中国联通服务热线1001012315消保热线反映诉求时都进行了热情接待,对于公司随着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出台的新的管理规范向用户进行了认真的解释。用户表示理解,并承诺继续履行原协议。

我公司将继续秉承“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经营理念,发挥自身优势,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通信服务保障,为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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