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走进塔城>投资环境>招商政策>正文

招商优惠政策

2018-12-12 11:33:57 点击:[] 打印
分享到:

国家优惠政策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节选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额减半征税。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节选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节选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区内中小企业的产品。

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2010年底前建立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并对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10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以后逐年按20%递增。各级财政在2010年前建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

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投资组建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公司,壮大规模,增强担保机构实力。

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一是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领事裁判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二是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三是实行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或在小企业就业的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比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四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促进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新政发[2010]105号)节选

一、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三、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加快自治区旅游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新政发[2010]116号)节选

一、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

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促进自治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新政发[2010]117号)节选

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产税。

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新财法税(2011)8号)节选

农产品加工企业,是指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 % 以上(含70%)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为以下两类:

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是指已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范围的企业。

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是指列入105号文规定的“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和附1中,其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含50%)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一、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二、 自2011年起,自治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及延伸下游产业链的项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9]51号)的规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根据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上交税收情况,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总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给予支持。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51号)节选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额减半征税。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即: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

自治区《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四、支持政策”内的相关政策规定;

自治区《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

自治区《关于金融支持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办发[2014]105号;

自治区《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

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提高出疆棉纱 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关闭】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