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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23年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4-02-28 17:36:52 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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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要求,顺利完成了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塔城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塔城市迎宾路9号;邮编:834700;电话及传真:0901-6110356)现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地委、行署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部署,我局高度重视,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针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及时调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自治区和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参加地区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类培训会议,通过认真学习,全体干部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为今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回顾上一年度,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紧密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将涉及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能、财务等内容的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一年来我局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数量12件,行政事业性收费0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2

0

 2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2.重复申请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3.其他







0

(七)总计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 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今年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在政务公开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我们还清楚的看到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还存在着信息公开时限性不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升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注重政务公开内容的时限性,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管理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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