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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分公司托里城区加油站等五家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21-10-20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1-00410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10-20
发文日期 2021-10-20 有效性 文号

一、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分公司托里城区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28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分公司托里城区加油站站长未按要求持证上岗,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分公司托里城区加油站截止至2021年4月27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共计贰万元(20000)的经济处罚。

二、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分公司托里外环路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28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分公司托里外环路加油站存在1、加油站出入口未设置限速标志;2、新员工未按要求进行岗前教育培训;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日常点检记录表未及时填写;5、应急预案未及时变更及备案;6、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不相符。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第四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分公司托里外环路加油站截止至2021年4月27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叁万元30000),共计陆万元(60000)的经济处罚。

三、对西部黄金克拉玛依哈图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 年 3 月 23 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西部黄金克拉玛依哈图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1.3月份哈图金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中3月21日排班人员为胡淳付,实际值班人员为郭旗,没有调班记录;2.气体监测没有现场记录;3.爆破器材审批表中1月15日后有一张空表先审核签字,3月19日为代签;4.千米井出入井挂牌管理牌为监控盲区,起不到管理作用;5.出入井记录,升井记录登记与实际不符,存在代签和不签现象,人员核查流于形式;6.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未与出入井登记联动,没有起到管理作用;7.爆破登记记录签字确认为两人,实际现场爆破人员为1人,爆破安全员脱岗;8.井下爆炸物品运输由爆破员和钻工进行,不符合要求;9.值班长、安全员存在脱岗现象,责任制履行不到位;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11.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到位。二、作业现场存在大量安全隐患:1.725溜井处声光、基站、照明等多处线路与风管互相缠绕;2.725溜井风机风筒连接不符合要求,漏风严重,供电线路上粉尘较多;3.电机车与矿车多处软连接;4.725溜井进路轨道枕木较少,两侧矿渣已高于轨道;5.725主巷风机配电柜未上架管理,未进硐室;6.井下休息室深度为16米,无安全防护措施;7.休息室门口风机开关接线不规范,只有进线没有出线,无密封圈;8.主巷道废弃天井未设置栅栏,无安全标识和警示牌;9.充电站未明确责任人,无安全标识标牌,充电现场有大量废弃塑料瓶;10.72517沿脉轨道枕木少,两侧矿渣已高于轨道;11.1724巷道内有独头探矿巷道,长度为50米,未设置栅栏,未悬挂警示标识;12.1726巷道风机风筒连接不符合要求,巷道内有20长的积水区;13.16271627充填口格栅未关闭;14.27-21探矿巷道栅栏设置距离太远达15米;15.67519采场风机风筒连接不符合要求,支护未接顶;16.725M37探矿巷道采用压抽混合式通风,布置不合理,污风进入主巷道;17.725270810斜坡道风机风筒连接不符合要求;18.71715采场为独头采场,通风不畅。

西部黄金克拉玛依哈图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给予 罚款柒拾肆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西部黄金克拉玛依哈图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地区应急局对西部黄金克拉玛依哈图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责任领导也依法依规进行了行政处罚,分别如下:

王勇,西部黄金克拉玛依哈图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违法行为:1.3月份哈图金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中3月21日排班人员为胡淳付,实际值班人员为郭旗,没有调班记录;2.气体监测没有现场记录;3.爆破器材审批表中1月15日后有一张空表先审核签字,3月19日为代签;4.千米井出入井挂牌管理牌为监控盲区,起不到管理作用;5.出入井记录,升井记录登记与实际不符,存在代签和不签现象,人员核查流于形式;6.新疆安壹健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人员下井登记表没有下井日期;7.新疆安壹健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计划只有排班表,没有实质内容;8.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未与出入井登记联动,没有起到管理作用;9.爆破登记记录签字确认为两人,实际现场爆破人员为1人,爆破安全员脱岗;10.井下爆炸物品运输由爆破员和钻工进行,不符合要求;11.值班长、安全员存在脱岗现象,责任制履行不到位;1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13.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到位;14.安壹健鑫2021年教育培训计划均为2018年内容;15.安壹健鑫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未定期校验;16.安壹健鑫未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台账、未按应急预案要求配齐应急救援物资;17.安壹健鑫未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教育;18.安壹健鑫采场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失管失察。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王勇罚款壹拾捌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李志军西部黄金克拉玛依哈图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违法行为:1.3月份哈图金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中3月21日排班人员为胡淳付,实际值班人员为郭旗,没有调班记录;2.气体监测没有现场记录;3.爆破器材审批表中1月15日后有一张空表先审核签字,3月19日为代签;4.千米井出入井挂牌管理牌为监控盲区,起不到管理作用;5.出入井记录,升井记录登记与实际不符,存在代签和不签现象,人员核查流于形式;6.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未与出入井登记联动,没有起到管理作用;7.爆破登记记录签字确认为两人,实际现场爆破人员为1人,爆破安全员脱岗;8.井下爆炸物品运输由爆破员和钻工进行,不符合要求;9.值班长、安全员存在脱岗现象,责任制履行不到位;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11.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到位失管失察。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李志军罚款捌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吕彦伸,西部黄金克拉玛依哈图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千米井矿区矿长,违法行为:1.3月份哈图金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中3月21日排班人员为胡淳付,实际值班人员为郭旗,没有调班记录;2.气体监测没有现场记录;3.爆破器材审批表中1月15日后有一张空表先审核签字,3月19日为代签;4.千米井出入井挂牌管理牌为监控盲区,起不到管理作用;5.出入井记录,升井记录登记与实际不符,存在代签和不签现象,人员核查流于形式;6.新疆安壹健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人员下井登记表没有下井日期;7.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未与出入井登记联动,没有起到管理作用;8.爆破登记记录签字确认为两人,实际现场爆破人员为1人,爆破安全员脱岗;9.井下爆炸物品运输由爆破员和钻工进行,不符合要求;10.值班长、安全员存在脱岗现象,责任制履行不到位;1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12.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到位失管失察。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吕彦伸罚款玖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四、对新疆安壹健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图金矿项目部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3月23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监督检查计划,新疆安壹健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图金矿项目部进行检查,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1.气体监测没有现场记录;2.新疆安壹健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人员下井登记表没有下井日期;3.新疆安壹健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计划只有排班表,没有实质内容;4.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未与出入井登记联动,没有起到管理作用;5.井下爆炸物品运输由爆破员和钻工进行,不符合要求;6.值班长、安全员存在脱岗现象,责任制履行不到位;7.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8.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到位;9.安壹健鑫2021年教育培训计划均为2018年内容;10.安壹健鑫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未定期校验;11.安壹健鑫未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台账、未按应急预案要求配齐应急救援物资;12.安壹健鑫未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教育;13.安壹健鑫采场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二、作业现场存在大量安全隐患:1.725溜井处声光、基站、照明等多处线路与风管互相缠绕;2.725溜井风机风筒连接不符合要求,漏风严重,供电线路上粉尘较多;3.电机车与矿车多处软连接;4.725溜井进路轨道枕木较少,两侧矿渣已高于轨道;5.725主巷风机配电柜未上架管理,未进硐室;6.井下休息室深度为16米,无安全防护措施;7.休息室门口风机开关接线不规范,只有进线没有出线,无密封圈;8.主巷道废弃天井未设置栅栏,无安全标识和警示牌;9.充电站未明确责任人,无安全标识标牌,充电现场有大量废弃塑料瓶;10.72517沿脉轨道枕木少,两侧矿渣已高于轨道;11.1724巷道内有独头探矿巷道,长度为50米,未设置栅栏,未悬挂警示标识;12.1726巷道风机风筒连接不符合要求,巷道内有20长的积水区;13.16271627充填口格栅未关闭;14.27-21探矿巷道栅栏设置距离太远达15米;15.67519采场风机风筒连接不符合要求,支护未接顶;16.725M37探矿巷道采用压抽混合式通风,布置不合理,污风进入主巷道;17.725270810斜坡道风机风筒连接不符合要求;18.71715采场为独头采场,通风不畅。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三)项,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新疆安壹健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图金矿项目部罚款捌拾肆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地区应急局对新疆安壹健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图金矿项目部相关责任领导也依法依规进行了行政处罚,分别如下:

林元敬,新疆安壹健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哈图项目部经理违法行为:1.气体监测没有现场记录;2.新疆安壹健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人员下井登记表没有下井日期;3.新疆安壹健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计划只有排班表,没有实质内容;4.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未与出入井登记联动,没有起到管理作用;5.井下爆炸物品运输由爆破员和钻工进行,不符合要求;6.值班长、安全员存在脱岗现象,责任制履行不到位;7.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8.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到位;9.安壹健鑫2021年教育培训计划均为2018年内容;10.安壹健鑫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未定期校验;11.安壹健鑫未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台账、未按应急预案要求配齐应急救援物资;12.安壹健鑫未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教育;13.安壹健鑫采场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失管失察。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林元敬罚款壹拾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戴红旗,新疆安壹健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哈图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1.气体监测没有现场记录;2.新疆安壹健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人员下井登记表没有下井日期;3.新疆安壹健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计划只有排班表,没有实质内容;4.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未与出入井登记联动,没有起到管理作用;5.井下爆炸物品运输由爆破员和钻工进行,不符合要求;6.值班长、安全员存在脱岗现象,责任制履行不到位;7.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8.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到位;9.安壹健鑫2021年教育培训计划均为2018年内容;10.安壹健鑫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未定期校验;11.安壹健鑫未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台账、未按应急预案要求配齐应急救援物资;12.安壹健鑫未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教育;13.安壹健鑫采场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失管失察。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戴红旗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五、对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7月10日,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档案资料存在的13条问题隐患:1.未建立健全并发布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2.2021年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未开展;3.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4.7月10日浆粕二车间一班交接班记录与实际不符,存在造假现象(没有抽考,但填写抽考对象为张丽);5.六月份一张车间级检查记录显示检查日期为6月4日,整改完成日期为6月2日;6.安全环保部上半年只下发了5份隐患通知单,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口头告知较多,可追溯性太差;7.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账有人员漏登现象;8.浆粕二车间6号漂白挡池更换盐酸储液罐液位显示玻璃管,没有工作安排记录,未开具检维修作业票;9.安全环保部共6人,负责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新疆天泰纤维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安全、环保、治安、防疫等工作,没有各自设立安全环保部;10.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新疆天泰纤维有限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为一套人员;11.作业票确认审批不规范;12.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长期不在企业1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厂级检查计划或方案。发现该公司浆粕一车间、浆粕二车间存在的30条问题隐患:1.浆粕二车间6号漂白挡池盐酸储液罐前爬梯护栏防护不到位,与盐酸储液罐之间存在32cm空隙;2.浆粕一车间、浆粕二车间之间信号线裸露架设,未进线盒;3.浆粕一车间、浆粕二车间之间电缆线裸露架设,且未进线盒;4.浆粕一车间外废弃流量计平台未拆除;5.开棉机控制开关线路未封堵;6.开棉机电机接地线有接头,不符合规范要求;7.开棉机电缆沟低于地面15cm;8.开棉机噪音未检测、未公示;9.除杂机房内废弃蒸汽管道未拆除;10.除杂机房照明灯损坏;11.西清壳机爬梯平台高于2米,无防护栏,右侧扶手下部断裂;12.开棉机房、清壳机房之间窗户破损的玻璃未清理干净;13.现场张贴的开棉机安全操作规程中没有佩戴防尘口罩、佩戴耳塞的内容;14.开棉机房内缺少灭火器;15.浆粕一车间操作柜前未铺设绝缘垫;16.除砂泵正在维修,未挂牌、未断电;17.浆粕一车间多处电机联轴器防护罩尺寸不足、未固定;18.浆粕一车间制浆工艺碱液备件处未设置洗眼器;19.搅拌釜漏液;20.搅拌釜房多处电线线路穿管破损;21.浆粕一车间挡池与制浆之间通道台阶未安装护脚板,有孔洞;22.试验台上部有配电箱,且锈蚀严重;23.打包车间道路标识线贴近烘干机;24.烘干机操作台电缆布置不规范,未从下部连接、未进电缆沟;25.空压机房内有杂物、有溶剂油;26.潜水泵电缆铺设不符合要求;27.烘干机油封漏油,传动齿轮未做有效防护;28.空气缓冲罐(压力容器)私自改装,安全阀关闭,且未检验;29.盐酸储罐区制度牌破损,字迹不清;30.盐酸储罐区围堰内电缆穿管破损。

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第(三)项,第九十八条第(三)、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给予了罚款壹佰贰拾陆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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