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塔城地区公布3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20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12000000044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3-11-20
发文日期 2023-11-20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为加强社会警示教育,从今年办理的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政处罚案件中3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1:新疆XXXX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案

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XXXX工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煤气锅炉房内一处电气插座不防爆;焦油储罐区内的过桥未进行静电接地,成品储罐区的消防管线(泡沫)支架未进行静电接地。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

案例2:沙湾市XX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沙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对沙湾市XX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号炉煤气增压执行器的电缆防爆接线盒,防爆等级为 ExdIIBT6 防爆等级与设计要求 ExIICT6 防爆等级不一致。粗苯泵房消防手报器未见防爆标志。焦油罐区 2#焦油罐压力变送器未见防爆标识,为非防爆电气设备。二号炉煤气风压执行器机构,未见防爆标志,为非防爆电气设备。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沙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伍万元。

案例3:中国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XXXX乡加油站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违法案

塔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XXXX乡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塔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叁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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