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五起安全生产“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

时间:2023-07-17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71700000040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3-07-17
发文日期 2023-07-17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按照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在执法工作中,不仅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同时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五起“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沙湾市XX燃气有限公司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违法案

2023年4月29日,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沙湾市XX燃气有限公司加油加气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已完成4台加油机、罩棚、站房、4个油罐建设。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同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袁某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案例2:新疆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违法案

2023年5月22日,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已完成4台加油机、罩棚、站房、5个油罐建设。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同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案例3:额敏县XX木材加工厂通道及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违法案

2023年4月13日,额敏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额敏县XX木材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通道及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额敏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伍仟同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韦某某处罚1000元(壹仟元)

案例4:额敏县昌盛木材厂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违法案

2023年4月27日,额敏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额敏县XX木材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通道及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额敏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伍仟同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邢某某处罚1000元(壹仟元)

案例5:额敏县XX豆制品有限公司有限空间台账管理违法案

2023年5月8日,额敏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额敏县XX豆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辩识,未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额敏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600元(叁仟陆佰元同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肖某某处罚款800元(捌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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