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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塔城地区文物局)职能配置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塔地党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塔城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是中共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塔城地区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塔城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塔城地区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执行。拟订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实施全民健身纲要、旅游兴疆战略,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二)统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产业振兴发展,拟订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创新融合绿色发展,实施“文化和旅游+”、 “体育和旅游+”。落实文化体育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文化体育公共服务。

(三)管理地区重大文化体育和旅游活动,指导地区重点文化体育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构建全媒体时代的宣传营销平台和机制。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文化和旅游景区管理,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艺术研究评论,扶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体育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全地区体育惠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地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 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文化和旅游扶贫。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指导文化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指导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地区文化、体育、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办查办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地区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三)指导统筹文物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管理、抢救维修、考古发掘、科技研究、文物鉴定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博物馆和革命文物工作。依法规范社会文物流通、经销和拍卖活动等工作。

(十四)负责统筹规划地区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统筹规划地区竞技体育发展,确定体育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参加自治区和承办全国性的体育竞赛工作。

(十六)负责拟订地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地区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指导体育宣传、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推进体育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十八)负责统筹规划地区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九)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指导地区体育系统及民间体育交流活动,协调、指导、管理地区境内承办的国际性、商业性体育比赛和经批准开展的特殊体育经营活动。

(二十)负责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二十一)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十二)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十三)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对全地区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四)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区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二十五)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的监管。

(二十六)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二十七)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二十八)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九)领导塔城地区广播电视台节目传输中心,对其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十)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址:新疆塔城市六合创业大厦E区7楼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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