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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时间:2021-08-23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100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08-23
发文日期 2021-08-23 有效性 文号

塔城地区水利局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增进政府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地区水利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水利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水利、扶贫、健康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水利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人事方面:单位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五)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水利局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六)水利局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政府承诺办理事项及完成情况等。

二、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八)内容涉及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免于公开或删减公开。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网站信息公告栏;

(二)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四、水利局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由水利局办公室按本制度组织实施。

地区水利局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地区水利局及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地区水利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地区水利局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主动公开信息内容是否达到《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四、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五、考核方法包括日常随机检查、月抽查、年终考核。

六、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各等次的标准:

优秀:积极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准确,社会评议好。

良好: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比较及时、全面、准确,社会评议较好。

合格: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社会评议基本满意。

不合格:没有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或者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且后果严重的行为,社会评议不满意。

七、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地区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办公室部署,并下发考核细则。

(二)局机关办公室提前下发考核通知;

(三)本单位、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检查结果,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八、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县(市)水利局、各科室,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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