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

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15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304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0-15
发文日期 2020-10-15 有效性 文号

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参照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关于《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塔城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中心是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机构,负责组织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定和动态监测管理。

第四条 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扶优扶强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①乌苏市、沙湾县: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②塔城市、额敏县:总资产1500万元,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③和丰县、托里县、裕民县: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乌苏市、沙湾县:3亿元以上;塔城市、额敏县:2亿元以上,和丰县、托里县、裕民县:1亿元以上。

5、中介服务组织规模:加入组织人数在100人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乌苏、沙湾销售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塔城、额敏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和丰、托里、裕民销售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企业效益良好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8、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乌苏市、沙湾县:带动农户数1000户以上;塔城市、额敏县:带动农户数800户以上;和丰县、托里县、裕民县:带动农户数500户以上。

9、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地区领先水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稳定,在近两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企业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10、申报地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应该是县(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3、6、7、8、9、10款要求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4、6、7、8、9、10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5、6、7、8、9、10款要求的中介服务组织均可以申报地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可申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的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15%,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销售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和个别市场前景较好,对农产品基地、农户带动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强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6、龙头企业申报表;

7、企业发展经营情况介绍材料(1000字以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资产、效益和发市场年交易额情况;(附企业当年财务报表)

(2)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比重情况;

(3)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比较,以及企业是否欠折旧、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4)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比重情况;

10、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11、县级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数,以及为农民提供种植保险、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是否拖欠农民原料款等方面的证明;

12、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13、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疫局出具,并分别经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审核批准的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水平和主营产品质量在近两年未出现质量问题,并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证明;

14、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主营产品产销率的证明;

15、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县级以上工会出具的企业对职工参保、工资等情况的证明。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农业农村局。

2、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按规定正式行文上报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中心。

3、各县(市)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各(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地区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申报程序申报。

第三章认 定

第十一条 地区级 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对各县(市)报送的申报材料和企业基础数据进行汇总和评审。

2、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初评结果,审核、认定、发文公布,由地委、行政公署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优先推荐参加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定。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除按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的规定进行监测,同时还应按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运行监测从企业被认定为龙头企业的次年开始,并实行每年监测和每两年一次审查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每年3月底之前,龙头企业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县(市)农业农村局。材料包括:龙头企业监测表、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2、3、4、5、6、7、8、9、10款要求的材料。

2、县(市)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当年4月,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对所辖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提出县(市)级监测意见,报送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

3、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对各县(市)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分析,对企业提出评价意见和监测情况报告上报地区。

4、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地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六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有发展潜力但因特殊原因个别指标不合格,且能在短期可以整改达标的企业,给与黄牌警告及1年的整改期,第一次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龙头企业及申报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加强对地区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地区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地区重点龙头企业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市)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县(市)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对所辖地区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

3、评审。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县(市)农业农村局的初评审意见,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对地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并报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发展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龙头企业及申报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五条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心加强对地区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地区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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