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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的《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塔地党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塔城地区林业和草原局是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塔城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地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地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地区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管护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地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地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地区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地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参与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地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地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地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申报、规划、建设等工作;负责地区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申请并按程序上报,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地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监督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拟订地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执行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地区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地区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地区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地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地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地区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地区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地区应急管理局,以地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地区林业和草原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地区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地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监督指导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地区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及外事工作,指导地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沙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地区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计财科)

综合协调各部门工作。负责维稳、扶贫、意识形态、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应急事项管理协调等工作。负责文电、会议、档案、保密、机要、文明建设、信访、督查、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和工青妇等工作。组织指导地区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地区林业和草原项目投资、部门预算、国有资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地区林业和草原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

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植树种草、退耕(牧)还林(草)等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地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管理地区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各类自然保护地。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指导地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指导地区林果业发展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内设科室科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将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木种苗管理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草原监理所(草原防火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第七条地区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新疆塔城市杜别克街道文化路45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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