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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塔地党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塔城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地区本级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根据党和国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地区本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公产房屋的建设管理,编制基建计划,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负责地区本级机关周转房的统一管理。

(三)研究制定地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方案、措施并组

织实施;负责地区本级机关后勤管理工作。指导地区本级机关后勤管理工作和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四)负责地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五)负责拟订塔城内宾接待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接待服务标准;承办来塔考察、调研、检查工作宾客的接待服务工作;承办地区重大活动和召开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

(六)负责地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负责地区本级外来领导干部住房、公务人员政策性住房、周转房项目审核、集中建设和调配租用维修管理。

(七)负责地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统一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会同相关单位拟订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监督指导全地区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和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

(九)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十)负责地区本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

(十一)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秘书、文书档案、机要通信、信息、信访、保密及印章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财务、考勤管理、绩效考评、安全保卫、精神文明建设,承担综合性文件起草及其他文件、文字审定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史志的编撰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根据党和国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等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区本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公产房屋的建设管理、编制基建计划,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负责地区本级机关周转房的统一管理;负责地区本级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塔城内宾接待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接待服务标准;承办来塔考察、调研、检查工作宾客的接待服务工作,承办地区重大活动和召开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地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统一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负责地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及合同审核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地区本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用地管理。

    塔城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

一、地区公房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任务

1.负责塔城地委、行政公署机关国有房产的管理;负责地委、行政公署机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房屋的修缮、基建和机关周转房及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工作.

2,承办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地区公务用车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政策、法规。

(2)承担塔城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控购手续的办理工作。

(3)承担塔城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对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大修、报废进行鉴定、审核等工作。

(5)负责对地区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等服务工作。

(6)负责公务接待用车、大型会议和大型活动的车辆保障工作。

(7)承担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10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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